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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02 10:44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作者:综合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公布施行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以下简称第45号令),有效促进和保障了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合理决策。《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显示,南宁市行政决策单项指标连续5年排名全国100个城市前3位。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颁布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条例》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自治区135号《规定》)也于20204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制统一,有必要结合上位法的新规定,对第45号令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一)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三)《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出台的《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以下简称第18号令)1057条,在确保与国家、自治区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继续保留我市一直以来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经验做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务院《条例》和自治区135号《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规定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参照执行。考虑到第45号令的适用范围已经全面覆盖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相较于参照执行,继续保留现有的适用范围,直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作出规定,更有利于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巩固和强化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因此,18号令继续保留第45号令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国务院《条例》和自治区135号《规定》只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了规定,18号令第三条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第45号令就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作出修改,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同时,在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确定程序,确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其他规定。18号令在与国务院《条例》和自治区135号《规定》的刚性程序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保留了第45号令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相较于自治区135号《规定》,细化了以下内容:

1.在第十四条决策事项调研包括下列内容中增加(六)决策事项与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性

2.结合我市已经建成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的实际,18号令第十七条中不再重复自治区135号《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决策机关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的要求,而是直接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使用南宁市行政决策统一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细化决策承办单位将座谈会材料送达与会人员的时间。沿用第45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在18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召开座谈会2日前将座谈会的议题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4.细化听证的工作要求。沿用了第45号令的相关规定,包括,18号令第二十条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可以听证的事项;第二十二条规定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10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第二十三条规定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会议的听证参加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第二十四条强调对听证报告客观性、真实性的要求等内容。

5.增加起草阶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程序要求。沿用第45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在18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

6.细化问卷调查的要求。沿用第45号令,增加问卷调查方式方法和要求等内容作为18号令第二十八条。

7.完善对征求意见结果运用的规定。沿用第45号令的要求,在18号令第三十条中增加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规定。

8.细化专家参与的规定。沿用第45号令的规定,在18号令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时邀请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9.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务院《条例》和自治区135号《规定》就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作出具体规定,18号令第三十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按照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机关的专家库或者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10.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参照第45号令的规定,在18号令第三十五条中将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作为风险评估的内容之一。

11.结合我市实际,未采用自治区135号《规定》关于决策草案应由决策机关转送合法性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而是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将决策草案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即,有关部门起草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非只能提交政府后,由政府办转司法局,也可以由起草部门按规定直接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再报政府审议。同时,参照现有规定,对决策草案起草说明的内容作出具体要求,明确起草说明应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措施、对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内容,并特别强调了对不采纳意见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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