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南宁市外事办网站!
中国政府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简介 机构设置 对外交往 政务信息 外事信息 政策法规 礼宾礼仪 办事指南 公众监督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事信息 > 出入境信息 > 正文
黑山颁布新外国人居留法
【2009-03-05】 【作者/来源 /外交部 】

  2008年底,黑山新外国人居留法生效。为便于拟赴黑山或旅居黑山的中国公民了解该法规,特将该法部分条款摘译如下,仅供参考。

 

黑山外国人居留法(摘译)

 

200812月底生效)

 

第七条

  外国人进出黑山时,应接受边防检查。

第八条

  下列外国人禁止入境:

  1、不符合本法第十条条件的人员;

  2、缺少在黑山逗留所需的资金、无回程所需资金及前往第三国的资金;

  3、经黑山前往第三国但不符合有关条件;

  4、不准入境黑山者;

  5、有传染病或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威胁者。

第九条

  下列外国人禁止离境:

  1、使用他人护照或假护照者;

  2、逃避司法程序者、被判刑者、限制行动自由者;

  3、出于国家安全原因不允许离境者。

第十条

  凡持有黑山签证或居留者可出入黑山。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机场过境签证(A)、过境签证(B)、短期停留签证(C)和长期停留签证(D)。

第十七条

  A签证:过境黑山机场但不进入黑山者不需签证。

  如出于国家安全需要,黑山政府可针对某些国家公民过境黑山机场实行过境签证。

第十八条

  B签证:过境B签证分为一次、二次和多次。

  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持此签证者可在黑山停留5天。

  凡持有第三国签证,需在黑山经停者可获得过境签证。

第十九条

  C签证:短期停留签证主要用于旅游、商务和其他旅行者。分为一次和多次。持6个月有效签证者,在黑山停留不得超过90天。

  多次签证最长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为5年。

第二十条

  D签证:长期停留签证有效期1年,但停留不得超过6个月,分为1次和多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签证时,申请者所持旅行证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进入黑山前应取得签证。

  申请人本人应前往黑山使领馆申办签证,使领馆在获得国内警方同意后颁发签证。如涉及人道、个人或职业因素,警方可在黑山边境口岸发如下签证:

  1C签证,1次入境,停留15天;

  2B签证,1次过境、5日有效;

  3B签证,针对海员。

第二十四条

  C签证不能延期。

  人道、个人、职业原因和天灾则除外。延期申请向所在地警方提出。

第二十五条

  拒绝向下列人员发签证:

  1、第八条涉及的人员;

  2、申请者本人未接受使领馆的约见;

  3、未向使领馆提供所需的文件;

  4、未向使领馆出示健康和旅行保险。

  5、在黑山停留90天,但签证有效期未过。

第二十六条

  警方在下列情况可缩短签证期限:

  1、外国人没有足够的资金供其在黑山逗留;

  2、签证有效期长于护照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运输公司可把符合本法第十条的外国人运抵黑山。

  如运输公司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应立即将外国人送出黑山,所有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黑山居留分为:

  190天以内;

  2、临时居留;

  3、长期居留。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取得90天以上临时居留:

  1、就业、从事经济或企业工作者;

  2、季节工人;

  3、学习;

  4、参加有关培训;

  5、进修、实习;

  6、科研;

  7、治疗;

  8、家庭团聚;

  9、人道原因。

第三十六条

  下列外国人可获得临时居留:

  1、有充足资金维持生活;

  2、在黑山有居所;

  3、有健康保险;

  4、不属于第八条中的人员。

  5、有申办临时居留的合理理由。

第三十七条

  在征得警方同意后,内务部批准临时居留。

  首次临时居留向黑山使领馆提出申请,申请者同时应出示赴黑山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临时居留有效期1年。

第四十条

  临时居留最长可以延长至2年。

  在居留到期前30天由外国人通过所在地向内务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从事就业、经济事务、企业和其他工作的外国人可获得临时居留,但外国人在取得居留前应先得到劳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外国人,在出示劳动许可证后可获得季节工临时居留。

  该临时居留有效期8个月。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外国中学和大学就读者,在出示校方有关证明后可取得临时居留。

  为完成学业,该临时居留可延长至2年。

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外国青年人,需来黑山就读或参加其他培训,可取得临时居留,但应出示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就读、学习或培训的证明;

  2、出示奖学金证明,其他费用的支付能力,包括住房、健康保险和回程机票等证明。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来黑山进修、专题研究或实习的外国人可获得临时居留,但应出示黑山有关部门同意其进修、研究和实习的有关证明,包括在黑山期间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八条

  为了家庭团聚,可以向黑山公民、或在黑山有长期居留和临时居留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颁发临时居留。

  家庭成员指:配偶、他们所生的子女(儿童)、包括非婚生子女、丈夫或妻子一方所生子女、收养的子女。

  该临时居留期最长为1年。

  如配偶系黑山人且已去世、或双方在黑山的婚姻已超过3年,在此情况下,该外国人的临时居留可以延长。

  凡属于与黑山公民组成家庭的、或与在黑山有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组成家庭的家庭成员,可以延长其在黑山的临时居留,直至取得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长期居留。

第四十九条

  如确认是假婚姻,将不为假婚姻的配偶办理临时居留。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假婚姻:    1、婚姻双方没有成立有效的家庭;

  2、婚姻双方不履行婚姻的义务;

  3、结婚前双方不相识;

  4、双方隐瞒各自的真实情况;

  5、配偶间语言无法沟通;

  6、婚姻是为了财产;

  7、配偶双方曾在黑山和他国有假婚姻史。

第五十条

  在黑山出生的孩子的临时居留可随同其父母中的任一方。

第五十一条

  如外国人被证实是倒卖人口、犯罪团伙等的受害者,不属于第三十六条的人,可发给临时居留。

  如该外国人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危害,将不给予该外国人临时居留。

  该临时居留期限312个月,亦可延期,直至本条第一款的因素被排除。

  本条第一款中的受害者不得强行被遣返。

第五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将被取消临时居留:

  1、本法第八条的原因;

  2、无照营业或工作,或违反有关外国人就业法;

  3、从事与允许其在黑山居留不符的事务;

  在决定取消临时居留时考虑以下因素:

  1、居留的期限;

  2、个人、家庭、经济和其他因素;

  3、限期离境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4、禁止入境日期。

  警方决定是否取消居留。

  如对取消居留有异议,可在接到取消居留之日8天内向内务部申诉。

第五十三条

  临时居留在下列情况将被取消或中止:

  临时居留被取消;

  被限期离境或被驱逐出境;

  临时居留到期;

  不再存在申请居留的原因;

  临时居留期间在黑山之外逗留期超过90天。

  内务部对45款的居留做出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务部申诉。

第五十四条

  200663日前凡在黑山居住的原南斯拉夫公民,无需申请可获长期居留。

  在黑山“连续5年”有临时居留者可取得长期居留。

  如由于人道原因或黑山国家利益,不到5年临时居留的外国人亦可取得长期居留。

  第2款“连续5年”是指在黑山临时居留5年间,外国人多次离开黑山,但在黑山境外时间总天数不超过10个月,或一次离境在外总天数不超过6个月。

  在黑山参加季节打工或服刑者,在申请长期居留时不计入5年期。

第五十五条

  获长期居留者有以下权利:

  工作和就业权;

  受教育权;

  承认其学历;

  社会福利、健康和退休保险;

  税务减免;

  参加商品和服务市场;

  成立组织、加入其他代表其利益的工人组织或商业组织。

第五十六条

  内务部批准长期居留。

  长期居留申请通过所在地向内务部提出。

  长期居留的批准附在护照内。

第五十七条

  向以下外国人拒发长期居留:1、无有效护照者;

  2、刑事犯罪并被起诉者;

  3、无生活来源及资金者;

  4、无医疗健康保险者;

  5、无固定居所者;

  6、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者。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况将被取消长期居留:

  1、被判处6个月以上徒刑者;

  2、对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威胁者;

  3、确定因其他问题应取消长期居留者;

  4、申请长期居留时所提供的材料不实或虚假者。

  取消居留由内务部做出决定。对决定有异议者可进行诉讼。

第五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外国人的长期居留将被取消:

  被宣布离境或被驱逐;

  移居他国或在他国连续逗留1年以上并未就此通知内务部;

  长期居留已中止;

  自己宣布放弃长期居留;

  取得黑山国籍。

  内务部决定取消长期居留。如有异议,外国人可申诉。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未取得签证或居留而在黑山滞留被视为非法。

  非法滞留者应立即或在指定日期内离境。

第六十七条

  如外国人身份未被确认或无法近期内将其送离黑山,该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并将被收容所收容。

第六十八条

  警方决定是否将某人送往收容所。

第六十九条

  收容所的收容期至90天。

  在下列情形下,期满后仍可延长90天:

  取证和确认身份工作未结束;

  安全因素;

  有意妨碍对其的遣返工作。

第七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外国人可离开收容所:

  离开黑山;

  提出避难申请;

  收容期满;

  被收容者的身份得到确认。

第七十七条

  为确保强制遣返工作,可临时扣留外国人的护照、现金、机票等。

  被扣留的资金将用于遣返费用。

第七十八条

  被强制遣返者要承担其在收容所和对其遣返的费用。如被遣返者无力支付费用,下列人员应支付:

  1、承诺为其在黑山逗留担保的法人或个人;

  2、未按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把此人运送到黑山者;

  3、为外国人违法提供就业者;

  如以上措施仍无法支付有关费用,黑山政府将承担与此

  相关的费用。

第八十条

  内务部可向无国籍公民颁发护照。

第八十一条

  可向无有效护照的外国人颁发旅行证,如属下列情况:

  1、不再是黑山公民,要离开黑山;

  2、丢失护照,但该国在黑山无使馆,且该外国人要离开黑山;

  3、外国人在第三国丢失了黑山使领馆或外交部向其颁发的

  护照,需回黑山;

  4、强制遣离黑山。

第八十五条

  外国人用护照、外国人身份证或特殊身份证、或其他正式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所有以上证件应附有本人照片。

  外国人应随身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应接受有关授权人员检查。

  外国人禁止把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借他人使用,禁止使用假证件和他人证件。

  外国人应使用其护照和身份证上所载的姓名。

第八十六条

  有长期居留权的外国人可获得身份证。无有效护照但有临时居留的外国人也可获得身份证。

  驻黑山外交机构人员可获得身份证。

第八十七条

  内务部向外国人颁发身份证。

第八十八条

  16岁以上外国人即可申办身份证。

  向内务部提出办理身份证申请。

  外国人取得长期居留,或取得临时居留而无有效护照者,应在得到居留之日起30天内申办身份证。

第八十九条

  长期居留者的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

  长期居留儿童身份证有效期为2年。

  临时居留者的身份证有效期与居留期相同。

第九十条

  下列情形下,身份证可更换:

  1、持有者个人资料发生变更;

  2、身份证受损;

  3、照片与本人现状有大的变化;

  4、证件到期。

第九十一条

  下列情形下,外国人应向内务部归还身份证:

  1、已取得黑山国籍;

  2、移居他国;

  3、被取消在黑山的居留;

  4、被取消长期居留。

第九十二条

  按本法第八十六条,外国人如丢失身份证,应立即向黑山警方、黑山驻外使领馆报告。有关机构将发给丢失证件的证明。

  丢失者应自费在黑山政府公报刊登声明。

第九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警方可临时没收身份证或护照:

  外国人被怀疑有犯罪行为并在接受调查之中;

  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健康卫生需要;

  未履行财产、司法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下列情形下,外国人可以在黑山境内着军装:

  驻黑山使团武官人员;

  代表团访问黑山期间;

  在黑山军事院校学习;

  驻他国使馆武官处人员过境黑山;

  参加军事演习人员。

第九十五条

  下列情形下,外国人可在黑山着警服和海关服:

  作为代表团成员访问黑山;

  根据国际协议从事相关工作;

  在警官学校学习;

  持外交护照过境黑山的代表团成员。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在下列情形下将被处以520倍黑山最低工资的罚款:

  未按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离开黑山;

  私自离开收容所或不遵守收容所纪律;

  私自离开警方限定的区域或不按时向警方报到。

第一百条

  外国人在下列情形下将被处以315倍黑山最低工资的罚款:

  在禁区内非法逗留;

  持无效证件进入黑山并逗留;

  未使用进入黑山边境时所使用的护照;

  从事与所申请签证原因不符的工作;

  从事与所申请临时居留原因不符的工作;

  非法在黑山居留;

  拒绝向有关授权人员出示自己的证件;

  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证件、使用假证件或使用他人证件;

  违反第八十五条第4款关于姓名使用的规定。

  如违反第1款,将被驱逐出黑山,也可再追加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外国人在下列情形下将被处以110倍黑山最低工资的罚款:

  1、在批准取得长期居留之日起30天内未申办身份证;

  2、未按期申办更换身份证;

  3、未按第九十一条归还身份证;

  4、不报告证件丢失;

  5、违反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五条规定,在黑山着外国军装、警服和海关服。

 

 

南宁市外事办主办 版权所有©
E-mail:waishiinfo@nanning.gov.cn 电话:0771-5889201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