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
设定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条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2013年6月30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⒊《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5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十条: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
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17-05-25 17:24 来源:南宁市外侨办 作者:侨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