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文化自信,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振兴戏曲艺术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南宁市地方戏曲艺术历史悠久,有邕剧、粤剧、师公戏、丝弦戏、彩调剧、桂南采茶戏等具有古韵遗风和地方特色的剧种。其中,邕剧和粤剧分别于2008年、2014年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南宁市的重要文化标识,也是打造南宁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加快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南宁市地方戏曲的生存和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虽然种类繁多,但由于受到地域、方言、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基本处于自发传承的状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在文化娱乐形式多元发展的冲击下,昔日繁荣的传统剧种愈发小众化,普遍存在市场萎缩、人才断层、设施落后、经费紧张、供给不足等问题,部分剧种甚至出现无人继承、濒临失传的情况。因此,为加强我市地方戏曲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制定《南宁市地方戏曲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2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并借鉴了四川、重庆、广东、陕西、南充、盐城、福州、潮州、莆田、安庆、金华等地对地方戏曲保护的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地方戏曲的定义。根据全国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工作办公室编著的《全国戏曲剧种普查报告》普查成果显示,截至2015年8月31日,南宁市有邕剧、粤剧、师公戏、丝弦戏、彩调剧、桂南采茶戏等6个剧种。为了准确界定立法的调整对象,便于实际理解和执行,《办法》依据《全国戏曲剧种普查报告》所明确的我市现存剧种,对地方戏曲的概念作了规定,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突出了五个方面受保护的内容。若发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传、体现本土文化特征、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形式的剧种,但尚未被列入全国戏曲剧种普查报告的,可以参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传承和发展。
(二)关于地方戏曲保护工作机制。为了厘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戏曲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三)关于地方戏曲资源普查和名录制度。《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戏曲资源调查,了解地方戏曲存续状况,记录、收集、整理、抢救地方戏曲相关史料和实物,建立地方戏曲资料档案;并编制地方戏曲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地方戏曲设施场所保障。为了保障地方戏曲的活动场地,改善排练演出场地条件,《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地方戏曲演出空间,加强地方戏曲剧院(场)建设,配套排练、展示、舞美设施设备存放等场所,支持地方戏曲特色展馆建设;在地方戏曲活跃的乡村建设的戏台应当配置灯光、音响等基础设施设备;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地方戏曲活动场所;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免费或者优惠为地方戏曲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媒介资源等。
(五)关于地方戏曲人才培养保障机制。针对地方戏曲人才培养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社、人才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戏曲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保障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地方戏曲人才教育培训,选拔优秀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建立地方戏曲专业人才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地方戏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或者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等联合培养人才;鼓励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地方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成立传习所、工作室,培养地方戏曲青年后备人才;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按照规定引进地方戏曲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
(六)关于地方戏曲创作生产与扶持。为了进一步推动地方戏曲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传承发展能力,《办法》规定,国有文艺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地方戏曲创作生产,提升地方文艺院团创作水平,组织对经典传统剧目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征集新创、整理改编、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地方戏曲剧本;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奖项(项目)和参加国家、自治区级重要活动的地方戏曲原创剧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七)关于地方戏曲的宣传普及和传播。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戏曲的宣传普及和传播力,不断拉近地方戏曲与大众的距离,《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学校地方戏曲通识教育,支持中小学校通过开办地方戏曲社团和兴趣班,邀请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进校园等方式,开展校园地方戏曲普及活动;鼓励博物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地方戏曲知识;组织开展地方戏曲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和地方戏曲公益宣传,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开展地方戏曲公益性宣传。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戏曲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承,鼓励地方文艺院团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地方戏曲优秀作品;鼓励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地方戏曲从业人员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
(八)关于推动地方戏曲与旅游深度融合。《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地方戏曲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推出具有地方戏曲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等展示、展演地方戏曲,打造具有地方戏曲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戏曲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推动地方戏曲对外交流与合作,重点培育和打造面向东盟的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戏曲文化交流品牌。
(九)关于加强地方戏曲学术研究。《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戏曲科研工作,加大对地方戏曲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地方戏曲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地方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地方戏曲的保护传承发展提供理论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地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戏曲名家合作开展地方戏曲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